政策解读
【惠民政策】就业创业惠民服务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 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属于经营性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每人每月 600 元的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安置对象
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
补贴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个人借款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 16 至 24 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的广西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符合六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1.身患残疾。
2.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3.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
4.来自脱贫户家庭。
5.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属于特困人员(孤儿)。
补贴标准
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补贴对象
距申请之日5年内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该创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1.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五类人员;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自治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8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福绵区部分职业培训工种
序号 |
培训工种 |
培训时长 |
1 |
缝纫工 |
10天 |
2 |
母婴护理员 |
12天 |
3 |
老人照料 |
6天 |
4 |
传统螺蛳粉烹制 |
6天 |
5 |
混凝土工 |
10天 |
补贴对象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 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 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补贴标准: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自治 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分月进行核算。